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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異地中考政策:6類非滬籍孩子可在上海中考
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人員,在2013年6月15日居住證仍在有效期內,其子女為本市或外省市應屆初三孩子或18周歲以下的往屆初中學員,可在學籍學校所在區(qū)(縣)或居住證所在區(qū)(縣)報考,居住證所在區(qū)(縣)以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副聯(lián)地址為準。
2、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在滬高校、科研機構博士后流動站人員,其子女為本市或外省市應屆初三孩子及18周歲以下的往屆初中學員,可在學籍學校所在區(qū)(縣)或設站單位所在區(qū)(縣)報考。
3、經(jīng)市政府合作交流辦核定的各地來滬投資企業(yè)人員和審核登記的地級市以上(含地級市)政府駐滬辦事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其子女為本市應屆初三孩子,可在學籍學校所在區(qū)(縣)報考。
4、父母雙方或一方現(xiàn)屬或原屬本市常住戶籍(含原上山下鄉(xiāng)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邊支內人員),為本市應屆初三孩子,可在學籍學校所在區(qū)(縣)報考。
父母雙方或一方原屬本市常住戶籍的考生指原屬本市戶籍人員生育的子女。此類考生應提供上海市居住證件(《上海市居住證》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
5、原持有本市藍印戶口的本市應屆初三孩子,經(jīng)各區(qū)(縣)教育局(中招辦)匯總名單后送本區(qū)公安分局、縣公安局進行比對審核通過后,可在學籍學校所在區(qū)(縣)報考。本條政策至2013年執(zhí)行截止。
6、屬在滬臺胞及臺胞子女,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長久居民身份的本市應屆初三孩子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學員,可在學籍學校(或原初中畢業(yè)學校)所在區(qū)(縣)報考。
目前,僅有少數(shù)省市允許農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參加中考,且部分省市僅面向本省省內流動農民工子女,相對于流動青少年兒童這一龐大群體,政策惠及的人群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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